“限塑令”存在效能不足、监管九龙治水、执法成本高、处罚威慑低等多重难点。
九年效能不彰,谁在“拖后腿”
“限塑”出台九年限不住,一些地区“禁塑”效果差,背后原因何在?
政策效能不足,处罚威慑低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王勇认为,“限塑令”本身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一是政策规定的是“限”而非“禁”,且缺乏对“限”的程度、衡量标准等方面细节的考量;二是政策单向性强,经济杠杆效能差,缺乏激起公众参与兴趣的考量。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限塑令”很大一个不足在于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闭环,如何引导民众、监管市场并促进良好消费和循环系统的形成,需更详细地分解任务,将激励和制裁措施真正运用下去。“从公共治理角度看,这项政策另一个重要缺陷在于没有后评估制度,一两年热度之后基本销声匿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限塑令”涉及的部门包括发改委、质监、工商、环卫、环保、科技、财政、税务等。然而,记者在多地联系监管部门采访时发现,不少基层部门对本部门是否负有相关监管职责并不清楚,安排执法计划进行定期监管的更是少之又少。一些部门直言:“我们还有这工作?”“不归我们管!”
在2015年起正式实施“禁塑令”的吉林,半月谈记者采访了解到,“禁塑令”处罚力度偏低,对企业和个人分别处以最高3万元和最高200元的罚款,远低于违法收益。
长春一位批发市场管理人员说,执法成本过高也是一大问题:“查处一个使用不合格塑料袋的摊贩,罚款200元也要层层上报,仅案卷就要做十几页,执法人手有限,市场摊贩众多,根本罚不过来,只能法不责众。”
采访中,记者还发现,不同地区之间监管力度不均衡并缺乏监管协作机制,刺激超薄塑料购物袋、非环保塑料袋在一些监管较松的地区生产,再流向生产环节监管严格的地区使用,对后者的监管工作造成冲击。
垃圾分类“肠梗阻”致塑料袋难降解、难资源化
因价格、技术等原因,能实现全降解的环保新材料塑料袋市场拓展困难。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体系尚待建立的现状,导致不可降解塑料袋难以资源化利用,而全降解塑料袋也难降解。
业内人士说,符合国标的不可降解塑料袋进货价高于超薄塑料购物袋3~5倍,小规模经营者已很难承受,而全降解塑料袋价格又比普通塑料袋贵上好几倍,即使是大型商家,也很难全部改成全降解塑料袋。
吉林推广的环保塑料袋原料是玉米淀粉,但由于技术原因,这些全降解塑料袋强度、韧性较一般塑料袋差,很多时候“一碰就破”。而此类塑料袋要实现数月内全部生物降解,需要很多条件。
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环境科学系主任张勇说,全降解塑料袋的处理和厨余垃圾类似,需单独分拣出来,在堆肥厌氧高温条件下才能实现全降解,不分类直接送到垃圾场填埋则无法实现快速降解。
真正限塑关键是出实招
对于目前国家层面的“限塑令”和一些地方的“禁塑令”等地方性法规,应加强具体条款的指向性,提高处理力度,明确执法流程,形成中央+地方的完善法律法规支撑体系。而当下的“限塑令”“禁塑令”还应配套相应保障制度,如增加激励手段和产业政策,鼓励企业生产符合规定的塑料袋,对环保塑料袋或其他塑料袋的替代品增加激励政策,让相关政策法规深入塑料制品产销的每个环节。
专家表示,在流通环节“限塑”“禁塑”的成本,远远高于生产环节和回收环节,应通过补贴等方式向可降解新型材料产业过渡,并利用价格限制等措施逐步剥离商家与塑料袋生产企业的利益关系,减少其生产与销售,从供给侧改善塑料产品供应环境。
公众对不合格塑料制品的使用危害缺乏足够认识,是记者采访时最明显的感受。一些地方主管部门负责人建议,应开展多层次的公众知识普及宣传,让公众了解使用不合格塑料制品的危害。商家、行业协会等各方也应积极参与到社会共治中来,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动态监管执法力度,简化执法流程,让及时惩处与积极引导共同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