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状告姐姐侵犯“祭奠权”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陈剑 汤蕾蕾 新法制报记者王白如报道: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因姐姐未将父亲去世的消息告知弟弟,导致弟弟未参加吊唁、祭奠,感情受到严重伤害。弟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姐姐向弟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孙某健是孙某兰、孙某城姐弟的父亲。2021年2月起,孙某健居住在女儿孙某兰位于江西省某县的家中,直至当年10月去世。

孙某健去世后,孙某兰在未通知孙某城的情况下,为孙某健举办了葬礼并火化,骨灰寄存在江西省某殡仪馆。

两个月后,孙某城从他人处获悉其父已经去世的消息,找孙某兰询问得到证实后,认为感情受到严重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逝者近亲属的祭奠权是基于近亲属身份关系在精神利益上产生的权利,由所有有权成员共同拥有,非一方或某一个人独有。该案中,被告未尽告知义务,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导致原告感情受到严重伤害,故被告应当就未告知父亲去世一事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就其造成的精神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考虑原告对父亲生活、身体关心不够,对纠纷的产生亦负有一定责任。据此,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未告知父亲孙某健去世一事向原告孙某城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孙某城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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