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修订两部办法适度扩大低保和特困人员保障范围


(相关资料图)

25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西藏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围绕切实兜住兜牢兜准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适度扩大低保和特困人员的保障范围,并对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确认流程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据区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适度放宽了“无劳动能力”的年龄条件,明确“长期居住地在三类区的,年龄放宽至58周岁,四类区的年龄放宽至55周岁”,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适当缩短特困救助申请审核时间,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规范了救助供养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生活能自理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失能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资标准的30%,失能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资标准的50%。

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将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其他重度残疾人或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从申请受理到审核确认、程序和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城乡统筹,纠正了“保人不保家庭”等制度执行上的瑕疵;简化审核确认流程,缩短了办结时间。简化了民主评议环节,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延长至45个工作日。

据介绍,区民政厅下一步将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照集中和分散两种供养方式,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重点将因适度放宽认定条件而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将加强对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将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纳入机构供养,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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