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快资讯丨“野猪泛滥”问题凸显 建议实行综合治理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2022年1月至今,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非法狩猎案10余件,其中大部分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是“为保护农田不被野猪毁坏”。为保护庄稼不受侵害,村民非法猎捕野猪。非法狩猎行为使村民要为自己涉嫌违法犯罪的后果“买单”,同时带来了人畜安全、森林防火方面的安全隐患。

产生大量非法狩猎野猪案件的原因如下;

一是野猪危害大,繁殖快。野猪破坏农作物,具有“春拱种、夏毁苗、秋啃果”等致害特点,对农林业生产损害巨大。由于缺乏天敌等自然因素,野猪能实现种群快速增长。


(资料图)

二是保险理赔困难,赔偿金额低。取证难、理赔速度慢、准确赔付难等原因导致保险理赔过程困难。保险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完善、村民购买保险比例低等原因使得赔偿金额低。

三是缺乏专业的狩猎队。狩猎队因受设备,专业人员不足野猪难寻觅等原因致使狩猎队未能发挥实际作用。

该院认为,解决野猪“泛滥”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和林业、公安、财政、司法等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

现提出以下建议:

加强专门调研,强化顶层设计

要出台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操作性强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健全野生动物保护专门机构、落实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等相关配套政策。推进野生动物危害防控综合试点经验推广,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野生动物保护机制。将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防控纳入林长制考核范围,并将纳入“平安中国”考核范围。

二是完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制度。

推行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将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等财产损失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积极推动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扩大到野猪等“三有”动物,鼓励区县人民政府开展政保类责任商业保险,建立野生动物伤人救济补助政策。

三是打破部门壁垒,简化审批程序。

对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种群的调控审批流程进行简化。实行简政放权,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科学调控野猪种群数量和结构的年度计划,依法下达野猪猎捕量限额,由县级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对野猪实施种群调控。

四是多管齐下组建专业狩猎队伍。

鼓励和支持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公安、林业、财政等部门,组建专业狩猎队伍开展有计划的猎捕工作,配备必要的车辆和装备。对狩猎队员实行统一训练、管理、调集,并公开狩猎队的电话。财政部门要将狩猎队的专项补助纳入年度支出预算。

此举利于资金的集约利用,可以避免狩猎风险不可预判、狩猎队员分散、狩猎积极性不高、野猪种群调控效果不明显等情况的发生。

五是加大普法力度,强化打击效果。

充分利用“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入户走访宣传,与群众面对面讲解政策法规,现场答疑解惑,送法到家,强化和巩固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知识。

发布典型案例,做到以案释法常态化,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营造强大正面舆论氛围,有力打击治理突出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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