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热点:物业公司被判赔偿9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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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王琨 新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全来龙) 4月25日,李俊的母亲朱丽琴在行至九江经开区滨兴街道浔阳西路天鹅苑小区旁时,被小区楼房外墙脱落的瓷板砸中,不幸当场身亡。本报曾于5月10日在03版对此事进行了报道。近日,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九江市阳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九江阳光物业公司)赔偿李俊、朱洪炎、张玉英侵权损害赔偿款合计968970元。

6月1日,李俊来到九江经开区人民法院,起诉小区建设者九江信华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者九江阳光物业公司,索赔994470元。李俊认为,被告九江阳光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维护义务,被告九江信华集团的建设工程存在外墙脱落的质量问题,共同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依法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庭上,被告九江信华集团有限公司称,小区于2002年建成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无任何质量问题,已实际交付使用将近20年,早就过了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且2015年8月5日由九江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该小区物业管理全部移交转让给被告九江阳光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因此,九江信华集团有限公司既不是所有人又非管理人、使用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被告九江阳光物业公司辩称,就本案所涉及的意外事故的发生所涉案脱落砖块的原因并没有调查清楚。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九江信华集团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九江阳光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相关法条规定,被告九江阳光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对小区建筑物公共部分负有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在不能有效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九江阳光物业公司赔偿李俊、朱洪炎、张玉英侵权损害赔偿款合计96897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九江阳光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上诉。

关键词: 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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