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速讯:隐性腐败:古代官场中的痼疾

隐性腐败自古有之,是一种官场顽疾。一些官员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利用制度漏洞或执法松懈牟取私利,被发现时则用“一时疏忽”“下不为例”等加以开脱。但腐败就是腐败,无论手段多么隐蔽,所造成的危害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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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便是“隐性财富”,成为行贿受贿之资

东汉末年宦官专权,宦官张让是汉灵帝朝的“十常侍”之一,手眼通天,就连他的家奴都炙手可热。《后汉书·张让传》记载,张让府中有一个管事家奴,“交通货赂,威形喧赫”,成为一些人巴结的对象。扶风人孟佗“资产饶赡”,主动攀附这个家奴,“倾谒馈问,无所遗爱”。时间长了家奴也有些不好意思,主动问孟佗有没有什么事要办。孟佗只提了一个很小的请求:希望能得到您的一拜。这还不简单?家奴答应下来。平时求见张让的宾客很多,门口经常停着无数的车子,孟佗也去“排队”。这时家奴出来“率诸仓头迎拜于路”,孟佗在众人惊羡的目光中进入张府。如此一来,孟佗声名大振,众人“皆争以珍玩赂之”。孟佗从中拿出一部分贿赂张让,谋得一个凉州刺史的官位。

唐代宗时元载拜中书侍郎、同平章事,成为宰相,深得皇上器重。有一位父辈亲戚从宣州来京城,希望元载安排一个官职,元载“度其人不足任事”,但又考虑到是长辈,不能让他白来一趟,于是写了一封“推荐信”。这位长辈“行至幽州,私发书视之,书无一言,惟署名而已”,不禁大怒。但事已如此,只好硬着头皮拿着这封除了元载签名外别无一字的信“试谒院僚”。判官听说有元载的亲笔信,大惊,“立白节度使”。节度使不敢怠慢,“遣大校以箱受书,馆之上舍,留宴数日,辞去,赠绢千匹”。

北宋时赵清献任御史,有“铁面御史”之称,但他也曾做过一件为人牟利的事,只是做得较为隐蔽。赵清献未及第时曾在乡中大户陈某处做家庭教师,陈某待他很好,“赍行囊送入京”,赵清献才一举及第,走上仕途。后来陈某的儿子因人命案系狱,性命难保。有人出主意:“尔家昔作馆赵秀才,今显宦于朝,可以为援。”陈某来到京城,见到赵清献。赵清献问完情况,让陈某暂在书院住下。一住十多天,陈某去催,赵清献“唯唯而已”。又住了一个多月,陈某失望告归。两个月后,赵清献写信给陈某,说他的儿子已被赦免死罪,两年后可放回家。两年后,陈某的儿子果然回到家中。赵清献并没有为陈某儿子一案打过招呼,他只是派家中的仆人每天去狱中送饭,负责审理这个案子的官员听说后,知道陈某与赵清献关系不一般,便从轻发落了。

司法运行中的“生意经”

在古代,官员犯法被查后还有反转的机会,如果审案的时间能拖得久些的话,机会就更大了,可以请求皇帝或长官施恩,也可以等来朝廷大赦,从而减罪或免罪,但要是案子审理得快,这些机会也就没有了。审案的快与慢掌握在主审官员手中,慢一点貌似也算不上“徇私枉法”,但实际有“猫腻”。

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年),大臣文彦博奏称:“比者用兵西鄙,有临阵先退、望敌不进之人,及置狱邻郡,而推劾之际,枝蔓淹延,启幸生之路,稽慢令之诛,将何以励众心而趋大敌乎?”这里说的“枝蔓淹延,启幸生之路”指的就是拖延审案过程以求生机。宋真宗时,大理寺上奏:“郊礼在近,诸州奏按多不精详,冀于覆驳延留,以俟恩宥。”这里指的是,一些审理案件的官员在上报案件时,故意在卷宗中留下瑕疵,大理寺便会以“奏案不圆”为由驳回。一来一往,案件审理自然就被拖延下去,这种手段比篡改证言证据、颠倒事实、制造冤案假案更为隐蔽,但同样能帮助请托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古代教育不发达,普通百姓文化水平有限,一旦涉及法律诉讼往往会惶恐无措,这时一些歇家便主动提供相关词讼“服务”,当然收费不低。歇家本指提供歇息的客店,后来发展成为业务广泛的中介机构,他们利用复杂的背景、在乡里的势力以及对法律条文熟悉的优势,勾结官府中的吏役、讼师,把持狱讼。清代江西按察司所辑《西江政要》中记载着歇家牟利的情况:“投歇者,具控必准,即鼠牙雀角之争,能使惊天动地。不投歇者,有理莫伸,虽伤心刺骨之害,反致受屈含冤。”这里的“投歇者”是指通过歇家打官司的人,“不投歇者”指不肯花这笔冤枉钱的人,后者即便有理往往也无处申辩。

在古代,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员都有任期,而本地胥吏则不同,往往深耕厚植,所谓“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有些胥吏长期把持词讼,形成司法垄断。《道光朝实录》记载:“京师各库及税务衙门书吏,当役满告退后,其接充者,非其子侄,即其亲戚。”一些案件审理中需要引用律令或成例,引哪些不引哪些将决定最终判决结果,这时胥吏便可以“发挥”了,通过避重就轻可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通过断章取义可改变案件的性质。清代蒋良骐在《东华录》中记载,雍正时刑部书吏所提供的案例“往往删去前后文词,止摘中间数语,即以所断罪承之。甚有求其仿佛比照定议者,或避轻就重,或避重就轻,高下其手率由此起”。负责保管案卷的书吏也有可乘之机,根据规定,官员离任时所分管的案卷要进行交接,书吏利用这个机会可任意增删案卷里的内容,对后续审理将产生关键性影响。

五花八门的行贿受贿手段

古代刑罚中往往有“以赃计罪”的原则,即根据涉案价值多少来决定惩罚的轻重。为逃避法律制裁或减轻处罚,行贿者和受贿者往往绞尽了脑汁。明人张弼号东海,工书法,尤擅草书,被称为“张旭复生”。明人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记载:“张东海为南安太守,在郡日,有某布政将入觐,缄纸一箧,索公草书,为京中人事。”明代的布政使是一方大员,进京办事前请张弼写上“一箧”书法,拿去送礼,这种行贿方法称为“雅贿”,很早便流行于官场。

清朝“雅贿”之风盛行,北京琉璃厂的一些古董店发展成为“行贿中介”。学者吴思在《潜规则》一书中指出,清末京城“雅贿”极盛,琉璃厂的多数古玩店已沦为行贿受贿的掮客,官员们把自家文物放在古玩店由其代售,送礼者掏大价钱买了再送给官员。

古代官场上的隐性腐败无处不在,大奸大贪容易被发现,但隐性腐败却较难觉察,即便被发现,当事者也会用各种理由推脱搪塞。在中国历史上,一个王朝初建立时往往会汲取上一个王朝灭亡的教训,吏治通常较严格,无论显性腐败还是隐性腐败都能给予及时打击。但承平日久,人们的思想有所松懈,欲望不断萌动,腐败也渐渐多起来。有的人慑于法律威严而不敢公然贪赃枉法,于是隐性腐败大行其道,如果不能及时治理,遏制其发展苗头,就会形成泛滥之势,变成法不责众或官场潜规则。胆子再大一些的人便不再遮遮掩掩,由隐性转为显性,由地下转为地上,这就需要及时遏制,把显性腐败和隐性腐败都扼杀在萌芽状态。(作者为文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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