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涛评论:黑白两道

最近某地“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刑”的事儿,挺热闹的。

媒体对当事人黄某某的报道,倾向于将其描述为一个“修桥补路做好事却没有好报的善人”形象。这种描述可能是对的,但却影响我们认识这场冲突的本质。为了探讨本质,我想暂时忽略黄某某被赋予的“光环”。


(相关资料图)

从黄某某的表述看,这位老兄也不是“善茬”——他的案子是被当地作为“扫黑”案件办理的,而且他曾举报主审法官冒名顶替考大学。

黄某某一家人修桥收费,算不算“黑势力”?肯定绝大多数人不能接受这就是“黑”,除非他们家把想的路都断掉,导致大家只能他修的桥。

然而,“黑”的定义可能跟大家想的并不一样。

人们常说“黑白两道”。并不是干坏事儿的才属于“黑道”,真正意义上的黑道儿,应该是未经允许擅自干了原本属于白道儿应该干的事儿的那些人。

白道应该干的事儿是什么呢?是维护公平秩序,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安全保障。类似修桥修路这种事儿,典型的属于白道该做的事情。为什么呢,因为白道拥有合法的征税权,或者说,白道是大家花钱雇的服务组织。

然而,有些地方的白道,服务不一定到位,或者服务久了有些惰性,服务质量可能欠佳。这就产生了滋生黑道的空间。由于服务是有利可图的,就会有人去填补白道的“服务空白”地带。

比如,黄某某一家在河上建造浮桥,并非学雷锋做好事儿,而是要收过桥费的。他应该是发现了这里的服务空白,而且相信有利可图,于是就干了。

白道为啥没有及时弥补上这个空白地带呢?原因可以有很多。比如,这事儿即便排到了时间表上,何时建桥仍是不确定的。要立项,要勘探,要规划,要征地,要一个个部门审批,要考量哪一个项目更迫切,相当的麻烦。但“黑道”做起来就简单多了,直接弄几条铁皮船,连接一下就能通车走人了。

为什么双方做事的风格差别这么大?虽然道理上讲白道应该“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但道理之上还有“规则”或“潜规则”,规则的意义在于规避风险和麻烦,潜规则的意义在于发现有无额外收益。没有额外的收益但有额外的麻烦,这事儿做起来就会慢。但是黄某某一家呢,没有官僚系统和繁文缛节却有获利的可能,效率当然高。

于是,黄某某一家就填补了当地白道的服务空白。

如果黄某某不收一毛钱的过路费,直接将桥捐献,说不定会被宣传成感动中国人物了。可他没有那么高尚,这就让白道难堪了,这不是在骂他们尸位素餐么?这不是侵犯他们的服务领域么?于是就来处罚了。

处罚是名正言顺的。黄某某当然是没有权力在河上擅自架桥收费的,于是就寻衅滋事了。

很多旁观者看不下去了。人家修桥,避免了老百姓绕行几十公里,还避免了人被淹死——有报道称,黄某某建桥前和拆桥后都有人因为过河被淹死,这明明是大善人嘛,怎么能罚款拆桥判刑呢?!

诸位,从朴素的情感上讲,上面的质问符合天理人情。但是,天理人情之外还有法律。按照法律讲,擅自建桥就是不行,收过桥费更是不行。你会说,这法律是不是有问题?是的,连法律专家罗翔老师都说,“司法绝不能让积善之家承受余殃,否则就背离了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反而损害了司法自身的权威”。

我觉得罗老师书生意气了。如果法律不拆掉黄某某的桥,那么等于承认随便谁都有“擅自修桥收费”的权力,那延伸下来,也可以“擅自修路修机场开航线……那就打破了白道服务的独家性——性质非常严重。

你瞧,在这个事情上,法律敢给黄某某一家判刑,绝对是有底气的。即便这次迫于舆论重审黄某某的案子,也不可能将黄某某的行为“洗白”。

可以说,黄某某的“问题”在于,他干了不该他干的事儿。这事儿即便大伙儿都说好,但事儿不该你干你却干了,就算是行善,也涉嫌走上“黑道”了。

总之,这事儿之所以争议巨大,就在于它太拧巴了——该干活儿人不干活儿却没事儿,不该干活儿的干了活儿却有罪。

社会运行的精彩之处就在于,一个事儿能发生总有它的“合理性”。黄某某修桥有“合理性”,黄某某被判刑也有“合理性”。

看明白其中的道道儿,相当于发现了一个公开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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