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援故事|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为小三购车 法援助50岁的她追回16万余元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罗霞 见习记者 龚沙 通讯员 张度

要不是前夫蒋某再婚后又离婚,张某这辈子可能都不会知道前夫在与自己的那段婚姻内,为小三购车、买保险。

50岁的张某来到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她因病致残,无法说话,便咿咿呀呀焦急地用手比划寻求帮助。


(资料图片)

离婚已经4年了,她还能为自己讨回公道吗?

离婚4年发现前夫育有私生女

2022年7月27日,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名特殊的女当事人。

她神情焦急、面容憔悴,见工作人员听不懂她咿咿呀呀的发声,便双手合十又不停比划。

通过一番艰难沟通,工作人员终于弄清楚了来龙去脉。

当事人姓张,出生于1972年。患特殊疾病,导致神经肌肉萎缩,生活不能自理,也无法同正常人一样说话交流。

根据张某提供的资料,工作人员发现其在1996年与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8年1月,两人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就财产及债务问题约定:“位于某村的房子归男方所有,女儿是唯一继承人,双方无债务、无存款。”

2019年6月,蒋某与余某登记结婚。同时,其以照顾张某为由,依旧与张某同住。

2022年7月,余某向临澧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从蒋某拿回的相关诉讼资料中,张某发现蒋某早在2012年便与余某相识交往,并在2014年生育女儿余小乐(化名)。

两人交往期间,蒋某为余某支付10万余元购车,还支付6万元为余某购买社会养老保险费。

2018年9月,与张某办理离婚手续后不久,蒋某又支付30万元为余小乐购买商品房。

看到这些帐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明白了张某到来的目的,立刻为张某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郭辉办理此案。

追回婚内夫妻共同财产16余万

离婚已有4年,张某可否还能追回原本属于夫妻共同分配的财产?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郭辉希望能为张某争取最大补偿。可张某无法像正常人一样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这有可能会影响维权效果。

好在张某能够使用手机打字,郭辉便利用微信沟通,慢慢引导其将事情经过与所收集到的证据情况表达出来,并以最快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蒋某对余某赠与财物的行为,要求余某返还财物463566元。

一审法院认为,蒋某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其对余某的赠与亦违反了公序良俗。余某在明知蒋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婚外情,其接受赠与并非善意、有偿取得,故蒋某的赠与行为及两人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相关财产应予返还。

蒋某为余小乐购房时间发生在其与张某离婚之后,该赠与应视为蒋某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故不应返还。如张某认为蒋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该笔财产要求分割,可另行主张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0月31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决余某向张某返还包括车产103566元及保险费60000元,共计163566元。

张某、余某与蒋某均对上述判决部分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余某认为,虽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但实际使用和控制人为蒋某,其已经返还车辆不应再返还购车款103566元。针对6万元保险费,余某辩称虽是蒋某与张某共同财产,但张某仅享有一半份额即3万元,最终只需返还1.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虽案涉车辆目前由蒋某实际控制,不能据此认定余某已向张某返还了购车款。夫妻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为共同共有,在正式分割前,双方所占财产份额并未确定,且蒋某一审已经明确表示将余某应该返还的财产全部分给张某,故对余某只需返还3万元社会保险费的主线不予采纳。

2022年12月21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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