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收车”头目一审获刑25年 并处罚金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套路收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邓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对其余2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另对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11名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

经查,2010年以来,在邓强实际控制下,展亮公司、卡乐公司、胜丰公司、君睿达公司、强帮公司和万拓公司先后成立,开展货箱制造、货车销售和挂靠运输等业务。经营过程中,部分挂靠车主出现拖欠费用现象,邓强开始委托他人从车主处收车,索要拖欠费用。

2015年底,邓强伙同钟贵艮,成立依附于公司的“职业收车队”,以钟贵艮为首,专门为公司收车。2016年以来,邓强公司开始通过低首付的手段吸引车主购车挂靠,同时在合同中设立对车主极为不利的条款,通过挪用或不交保险费等方式制造条件让车主违约,再根据定位分组“追回”车辆,最后另行变卖或勒索,逐渐形成了“签订陷阱合同——放任或制造条件让车主违约——收车——变卖或勒索”的固定模式,并以收车变卖为主,所得款项即使超出了公司应得的部分,也不归还给车主。

为完成上述犯罪行为,邓强以高额提成诱使钟贵艮等人拉拢其他人员,形成较为固定的“收车组”。以高额提成诱使销售人员熊伟等人积极销售“回收车辆”。以报销医药费、给予“慰问”和“补偿”等方式,鼓励凌世荣等人对上门的维权车主大打出手。

法院认为,邓强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以钟贵艮、凌世荣为骨干成员,刘斌、蒋波等为积极参加者,周德平、张阳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邓强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依法进行处罚。其余21名被告人,根据其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据悉,邓强等人涉黑案件是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建超多次听取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巴南区检察院成立专案组,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检察长多次就案件中补查事项、深挖保护伞、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等问题组织专案组进行研究。

在办案过程中,巴南区检察院共立案监督2件7人,追捕1件1人,追诉漏罪1人2条,并针对当地金融机构在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金融机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堵塞漏洞,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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