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一名员工被劝退。因对工资补发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员工在离职时删除了工作专用电脑中的工作文件,并拒绝向公司提供该电脑的开机密码。公司只得聘请专业的电脑公司解除密码,恢复被删除的数据,并要求该员工承担密码解锁及数据恢复费用。这名员工则提出,她离职时完成了工作电脑及物品的移交,公司从未禁止删除电脑中的文件,她没有义务进行赔偿。
那么,员工离职时删除自用工作电脑中的工作文件,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的两级法院经过审理,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离职时赌气删除电脑文件
现年35岁的冯女士于2011年10月入职上海市一家贸易公司。因冯女士在工作中兢兢业业,表现还不错,2015年11月,贸易公司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冯女士担任营业部营业助理。
2016年11月,贸易公司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公司竞争力,决定对一些岗位的人员进行经济性裁员,并制订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方案。冯女士被列为裁减对象之一。她被贸易公司劝退后,与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解除,贸易公司给予冯女士一次性工龄补偿金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共计4.6万余元。
12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冯女士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支付了冯女士经济补偿金。因贸易公司员工工资的发放日为每月25日发放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的工资,冯女士12月1日离职,贸易公司也就因此欠冯女士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2813元,冯女士便提出让贸易公司将所欠的工资补发给她。贸易公司表示,所欠的工资只能等到工资发放日补发。因贸易公司不肯妥协,冯女士也很无奈。随后,双方进行了工作交接。
在交接工作时,因自己专用的工作电脑中存储了一些私人照片等隐私资料,冯女士便动手将这些私人资料删除。在删除过程中,心中憋了一口气的冯女士,顺手将自己储存在电脑中的工作文件也全部删除了,并将工作电脑及纸质文件资料等物品全部还给了贸易公司。
此后不久,贸易公司要调用冯女士曾使用过的工作电脑中的文件,才发现这台电脑设置了开机密码,于是便让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与冯女士联系,要求冯女士提供工作电脑的密码及电脑内文件资料,不料遭到冯女士拒绝。因冯女士拒不配合提供开机密码和电脑内的文件资料,公司也暂扣了应补发给她的工资。为此,2017年1月,冯女士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2813元。
冯女士担任的是营业部营业助理,很多营业文件和资料的电子文档都由她保管,存储在她的工作专用电脑中,其中相当一部资料只有电子版。冯女士拒不配合提供开机密码和电脑内的文件资料,给贸易公司的经营带来了很多的不便,贸易公司只得考虑请专业的电脑公司对电脑进行解锁,以获取文件资料。经咨询,这么做将会产生8000元左右费用。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2017年2月,贸易公司向冯女士发出律师函,要求冯女士去公司协商解决,并要求她在当月21日到公司对其使用过的电脑进行解锁,并移交电脑中的所有工作资料。如冯女士届时不去,公司将委托专业电脑公司办理解除电脑密码的程序,如发现文件资料确被删除了,会进行恢复数据,将产生8000元左右的费用。
而在仲裁过程中,贸易公司也提出了反请求,要求冯女士交付电脑密码及资料,如无法交付则要求她支付恢复电脑硬盘数据费用8000元。
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贸易公司支付冯女士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2813元;对贸易公司的反请求事项,因尚未发生,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公司索要数据修复费用
对于仲裁裁决要求贸易公司补发冯女士工资,贸易公司没有意见,但仲裁委员会对贸易公司要求冯女士支付解锁及恢复资料费用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这一项,贸易公司不服。在仲裁裁决后,贸易公司请电脑公司解除电脑密码并恢复了硬盘数据,实际支付维修费用9200元。贸易公司认为,该笔费用应当由冯女士承担,遂于2017年4月27日将冯女士诉至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冯女士赔偿电脑解锁及恢复硬盘数据的费用9200元。
贸易公司诉称,冯女士于2011年10月进入我公司工作,担任营业部营业助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保管公司重要文件资料,故电脑中存有公司客户信息、公司订单、进出口通关资料、公司产品报价、营业部与客户的邮件往来信息等重要资料。2016年11月30日,我公司与冯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冯女士进行了经济补偿。但冯女士拒绝移交电脑密码,并称已经将电脑内的数据删除了。由于冯女士的行为导致公司无法使用该电脑,很多款项无法催讨,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活动。我公司多次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要求冯女士移交电脑密码,但均遭冯女士无理拒绝。我公司只得聘请专业电脑公司解除电脑密码并恢复硬盘数据,支出维修费用9200元。
贸易公司同时表示,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冯女士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2813元。
冯女士辩称,贸易公司因裁员与本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本人离职当日完成了工作电脑及物品的移交,贸易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本人在贸易公司担任营业助理,并非公司核心人员,更不负责保管公司重要文件。本人使用的电脑系公司分配给每位员工各自使用的,并非所谓的存储重要文件的“营业部电脑”,更未存储过任何重要文件,足以影响单位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本人在移交电脑前,删除了部分与本人私人有关的文件,这是任何离职员工均会操作的行为。贸易公司从未表示过禁止删除电脑里的文件,劳动合同中对此亦无任何约定。如若贸易公司所称的本人电脑里存储了影响公司运营的唯一的重要文件,公司不可能直到2017年4月才去修复。故本人对硬盘数据恢复没有任何责任和因果关系,没有义务对贸易公司所称的损失进行赔偿。
员工被判赔偿
黄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工作交接是为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在更换劳动者后出现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的情况,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本案中,冯女士在离职时虽进行了工作电脑等物品的交接,但事后公司发现该电脑存在冯女士设置密码尚未解锁的情况,于是通过微信、短信及律师函通知冯女士告知密码并移交电脑中的工作资料,冯女士有义务配合完成。鉴于冯女士在仲裁及本案审理期间均未告知电脑开机密码及离职前删除了电脑内的工作资料,现贸易公司委托专业电脑公司对电脑密码解锁、恢复硬盘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要求冯女士承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贸易公司与冯女士对仲裁裁决贸易公司应支付冯女士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人民币2813元均无异议,本院可予准许。
2017年9月27日,黄浦区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冯女士工资2813元,并判决冯女士支付贸易公司电脑密码解锁、恢复硬盘数据费用9200元。
一审判决后,冯女士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冯女士上诉称,贸易公司称本人保管重要文件,与事实不符。本人只是营业部助理,不保管重要文件,电脑中也不存在足以影响到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文件。离职时,本人已经移交了包括诉争电脑在内的所有物品,贸易公司没有争议。贸易公司无证据证明禁止员工删除数据,也无证据证明恢复数据的必要性,亦无证据证明删除文件的行为确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失,她没有义务进行赔偿。此外,贸易公司所称的数据恢复费用远超市场价格,存在伪造的可能,本人对此不予认可。故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贸易公司辩称,冯女士拒绝告知诉争电脑的密码,并恶意删除电脑中的数据材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在一审提供了证据证明冯女士拒绝告知电脑密码,而且删除了电脑中的全部文件,现冯女士否认其删除的行为,与事实不符。冯女士担任营业部营业助理,保管营业部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是本公司在经营中的重要文件,诉争电脑及电脑中的文件均为公司的财产,冯女士在离职后应该完好无损地移交公司,本公司恢复被删除的文件是取回属于公司的财产,完全合理。经过专业电脑公司恢复数据后,发现被删除的文件包括了公司客户信息、公司订单、进出口通关资料、公司产品报价、营业部与客户的邮件往来信息等重要资料。冯女士称已经返还了公司电脑,但她拒绝告知电脑密码,同时又删除了公司的重要文件,不能视为移交。在仲裁审理中,公司基于和冯女士调解的意愿,暂时没有恢复相关数据,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认为恢复数据的费用未实际发生故未支持本公司的请求,鉴于上述因素,本公司最终委托专业电脑公司进行了数据恢复,产生了相关费用,并且有发票和支付凭证为证,一审法院支持本公司的请求完全正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冯女士的上诉请求。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女士虽然在离职时将电脑返还给了贸易公司,但冯女士因其与贸易公司存在工资争议而拒绝告知密码,并且删除了存储在硬盘上的数据文件,对工资争议冯女士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予以解决,但其以拒绝告知密码和删除文件的方式激化矛盾,显属不当。冯女士认为公司没有禁止员工删除硬盘上的文件,其无需遵守的主张,对此本院认为,保证公司财物和相关经营数据文件的完整性是劳动者理应遵守的基本义务,在未得到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员工不得擅自删除公司经营文件,故对冯女士的上述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经查实,贸易公司恢复硬盘数据后发现,除涉及冯女士个人的相关文件外,还有涉及公司证照、员工联系资料、公司各部门订单、对账单、客户联系资料、公司进出口业务资料、公司订房、机票等总务事宜涉及贸易公司经营的重要资料,冯女士将上述内容删除更是不当。现贸易公司委托专业公司对电脑密码解锁、恢复硬盘数据产生了相关费用,贸易公司要求冯女士予以承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至于维修费用的金额,贸易公司已经提供了证据,可以证实贸易公司支付了费用9200元,冯女士虽然一直对维修费的金额表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所以本院对冯女士的异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作交接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职业高度自由的今天,入职、离职的现象十分普遍。法律在赋予劳动者广泛权利的同时,也对劳动者提出了很多义务性要求,如在离职时,员工应完成工作交接手续等。
然而,员工离职时,应该交接的工作内容包括哪些方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对此也没有明确的约定,特别是在电脑办公成为一种普遍工作方式的当下,对于电脑中存在的电子数据应否成为交接的内容,更是鲜有规定。实践中,对是否已经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劳企双方往往各执一词,纠纷的发生难以避免。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由此可见,员工离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及时返还企业的财物以及相关经营资料,包括存储在电脑硬盘上的相关数据及文件,以保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有序、顺利进行,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虽然公司没有明文禁止员工删除硬盘上的文件,但保证公司财物和相关经营数据文件的完整性是劳动者理应遵守的基本义务,也是劳动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在未得到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员工不得擅自删除公司经营文件。冯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其应遵守的基本义务和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其相关主张自然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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