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正式施行。批复指出,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网络云盘涉黄问题作出批复,足见对此类问题的重视。在日常生活中,网络云盘涉黄给社会带来哪些不良影响?如何有效治理利用网络云盘违法犯罪的行为?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网盘涉黄问题仍存在
网络云盘在生活工作中使用的几率越来越大,各行各业的人都有所接触。然而,网络云盘涉黄问题一直备受诟病。
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的张泽使用网络云盘已经快6年了。他告诉记者,刚开始使用网络云盘时,就有同事告诉他,可以从网上找BT(文件分享协议)种子下载色情视频,存在网络云盘里,不会被人发现。
“不过,我觉得网络云盘虽然是一个比较私密的存储空间,但是下载存储色情视频还是不好。尽管同事有时会谈论这些,但我没有下载存储过。”张泽说,可以看出来,还是有人使用网络云盘存储色情视频。
是否真的有人利用网络云盘传播不良信息并牟利?
郑先生是一名在朋友圈和微博售卖影视资源的微商。
“我这边主要卖当下最热的电影、电视剧。通常,你需要花几十元在视频网站充值成为会员才能看的剧,在我这里只需要5元就能看。我直接给你一个网盘链接,很方便。我这边什么都有,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漫画等。”郑先生这样介绍自己的业务。
郑先生有一套完整的会员制度,从月卡、季卡到年卡都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和资源数量。
“5元1部,6部20元。如果你想更便宜,可以在我这里充值成为会员,60元包月,什么都免费,什么都能帮你找到。”郑先生说。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郑先生有些担忧。
“我的确是靠分享云盘里的资源来挣一点钱,反正现在有些人就是从网上到处找这些内容看。如果分享链接会坐牢,那还是算了吧,得不偿失。这方面的资源我不会再分享,不过其他电视剧、电影资源,我还是会卖下去。”郑先生说。
“两高”新规利于打击网盘涉黄
据媒体报道,“11月3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月牙湖派出所接到市民举报,有人在朋友圈里卖黄色视频。民警发现一个名为‘电影资源分享’的网络好友,在朋友圈里散布各种带有性暗示词语的图片,同时还配上文字说明,甚至有些上面直接写上发多少元红包发视频,赤裸裸的程度让民警都很吃惊”。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民警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广州人郑某,并从其电脑发现上百个网络云盘账号。目前,郑某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被秦淮警方刑事拘留,他的未婚妻被取保候审,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之中。
目前,网络云盘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但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这一新兴存储介质传播色情信息牟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施行,对治理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显然有积极意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从法律层面来说,网络云盘只是一个提供信息的空间,云盘里的内容是一件私人物品。正如一个人在家里看色情电影,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不构成违法行为;如果打开家门,把含有色情影片的链接分享给了其他人,让许许多多人来你家看电影,甚至收取门票,这就产生了社会危害性,不再仅仅是一个个人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法追责。
刘德良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对于广大执法者来说具有明示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根据情节严重性量刑。其次,对于一些违法者来说具有警示作用。以往,有些人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并借此牟利,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有些行为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因而更加肆无忌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施行,将规制和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让不法分子“不敢越雷池一步”。
“通过网络云盘提供淫秽电子信息与直接通过互联网观看淫秽电子信息不同,网络云盘只是一种存储渠道,而不能直接观看,是否属于通过互联网公开传播存在一定争议。这次的批复明确了通过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也属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相关行为,适用相关司法解释,消除争议,有利于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
赵占领认为,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往往存在一定的封闭性,一般付费才可以获得相关密码,才能进行下载。因此,在不少情况下,下载次数比较低,但是很多人把网络云盘当硬盘使用,其中存储的淫秽信息数量很庞大。如果仅考虑存储数量进行量刑,可能会导致罪责刑不一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明确,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也就是说量刑的判断标准更加多元和综合。
如何防范网络云盘使用风险
“网络云盘除了被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之外,还被不少人用于网络盗版,比如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类作品存储在网盘中进行售卖。这已经成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一种新的重要的途径,相关案件也呈现迅速增加的趋势。”赵占领说。
那么,对于作为在线存储服务的网络云盘,规范其正常运行还面临哪些难点?
赵占领认为,网络云盘的内容存储及传播带有一定的隐蔽性,通常是持有网络云盘账号的用户将云盘中的内容链接分享给他人或者将相关密码提供给他人,才可以下载和查看。这种分享链接、提供密码的行为可能并非直接在互联网上公开进行,可能只是通过某个社交群组进行,甚至可能通过点对点的方式进行。这就导致行业监管执法部门不易及时发现和处理。
“网络云盘有其自身的优势,包括存储方便、存储空间大、传播更便捷,因此备受用户欢迎。我个人认为,在没有出现其他新技术或产品来满足用户的类似需求之前,网络云盘还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赵占领说,目前网络云盘服务商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管理用户、防止用户通过网络云盘存储和传播违法信息,特别是淫秽电子信息、盗版内容等,如何防范由此带来的监管风险、刑事风险和侵权风险。如果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降低这些风险,网络云盘行业应该会有更加健康、良性的发展。
如何降低网络云盘在使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对此,赵占领认为,对于用户通过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通过“两高”的多个司法解释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完全可以进行规范。但是,对于网络云盘服务商应当尽到哪些管理责任、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对用户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相关规定比较模糊和欠缺。
“网络云盘作为一种技术的产物,本身不具有任何偏向,是中立的。云盘的产生本来是为了方便人们存储和管理信息的,学生用它来存储作业,教师用云盘存储教案,家长存储孩子的照片,白领存储生意上的合同书。它是可以作为一种造福人类的存在而存在的。网络云盘之所以会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本质上是因为使用云盘的人有违法犯罪的倾向。”刘德良说,单纯查封网络云盘并非根本解决之道。法律不是规定具体某一个场景,而是规定这一现象的本质。因此,当网络云盘出现了问题,出现了淫秽色情的内容,关闭网络云盘并不会起到长远的效果。最关键之处依然在于如何处理那些背后的牟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