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日前,《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和通行,综合治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草案》提出,快递、外卖、邮政、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从事特定领域的企业,应当以企业名义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将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统一车身颜色并粘贴统一标识。同时,各地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将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城市主要道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将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

地铁站、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场所,管理单位将落实专人管理。已建住宅小区、单位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已建城市道路周边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将根据需要在道路周边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

此外,辽宁鼓励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

针对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以自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标识后,在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取得的临时通行标识失效,不得上道路行驶。(方月宁)

关键词: 公布 治理 注册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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