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东湖区检察院批捕卖银行卡的多名男子

近日,南昌东湖区检察院依法分别对犯罪嫌疑人万某、倪某、章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

2020年9月,犯罪嫌疑人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一张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给他人,后该银行卡被他人作为结算工具用于多起电信网络犯罪,涉案金额近30万元。

2019年下半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倪某明知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陆续将自己在江西银行、九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网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的多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和U盾)出售给他人,其中网商银行银行卡被他人作为结算账号用于多起电信网络犯罪,涉案金额超过90万元。

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两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和U盾)出售给他人,后该银行卡被他人作为结算工具用于多起电信网络犯罪,涉案金额38万余元。

目前,上述案件均在进一步侦查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记者 刘星)

关键词: 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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