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华提供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抵押借款协议》和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立案告知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本报记者 沈童睿摄
一段时间以来,发生在不动产交易、民间借贷领域的欺诈行为频频出现,手段不断翻新,群众反映强烈。
近日,本报收到一位老年读者的来信,反映自己卖房子惹了官司背上债。通过采访,记者发现,面对精心设置的陷阱,受害群众往往缺乏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在举证方面处于劣势。
我们希望通过报道,揭露这类诈骗手法,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同时提醒群众,在处置大额财产时,一定要增强法治意识,不贪图小利、不轻信他人、不草率签字,不给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编者
2016年,上海市民周丽华女士打算出售位于上海市杨浦区的商铺。中介告诉她,买卖商铺需要交很高的税,如果改为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不仅可以把房子卖掉,还可以“避税”。于是,周丽华通过中介签订了借款协议,以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将房屋收走,自己拿到借款,收益与卖房的效果是一样的。不料,不仅借款没有如数到账,自己还因借款未还成了被告、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如此蹊跷的事情,经过究竟是怎样的呢?记者赴上海、江苏进行了实地调查。
一笔交易,产生两份不同的抵押借款合同
“我被这伙人相互串通欺骗了,现在房产没了,钱也没如数到手,还成了失信被执行人。”本来是卖房,却背上一身债,62岁的周丽华女士提到这场纠纷,情绪很激动。
周丽华说,她利用多年积蓄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的63、65、67号商铺。2016年10月,周丽华打算将商铺出售。通过跟自己打过交道的中介杨某芸,周丽华接触到了一名叫袁某法的购房人。双方讲定,交易达成后,周丽华可以拿到1450万元。
不过记者发现,两人所签订的并非房屋买卖合同,而是一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周丽华说:“中介告诉我,商铺进行买卖,要交的税比较高,建议采用抵押的办法来交易。”具体方案是,由周丽华向袁某法借款1450万元,以河间路63、65、67号商铺作为抵押物。3个月借期满后,周丽华不用偿还这笔钱,商铺按照违约责任条款,过户给袁某法。当时就是图这点便宜,周丽华便同意了对方的方案。
但周丽华后来发现,事情并非说的那样顺利。袁某法并未一次性把钱款全部打给周丽华,而是从2016年11月22日开始,断断续续地或由本人或通过其他人的账户打给她。截至2017年1月26日,周丽华总共才收到770万元。这个数字与事先讲定的1450万元相去甚远,周丽华只好继续找袁某法、杨某芸催要。
到了2017年5月,钱款还没全数拿到,周丽华却接到了一个陌生的电话。“一个叫陈某伟的人,说要我还他们老板王某刚的利息。”周丽华觉得有点莫名其妙,要说借贷,也是发生在她和袁某法之间,这个陈某伟是谁?怎么会跟叫王某刚的人扯上关系?利息又是从何而来呢?
周丽华找袁某法讨说法,袁某法却只说这是中介杨某芸的过错。不过袁某法表示,既然承诺了保证周丽华到手1450万元,他会在付足房款之外,偿还陈某伟所要的利息,但他手上的资金暂时周转不开,需要周丽华先行垫付,等资金到位了,会如数补偿。
周丽华再次听信了袁某法的话,“约定的1450万元有了保证,新冒出来的利息也有人能帮忙偿还,便也没深究这笔利息的来源”。于是,周丽华先后打了128万元的利息给王某刚。
直到2017年7月份,那位叫陈某伟的人,将一份1000万元的借款协议发给周丽华,她才清楚意识到自己除了跟袁某法的资金往来之外,竟然冒出一笔大额债务。这时,周丽华觉得自己可能上当了。
为“走流水”办了银行卡,却被中介人员控制
周丽华认为,问题就出在2016年11月12日,她和杨某芸前往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做抵押权证手续的那一天。据她回忆,当时交易中心人很多,杨某芸说号已经叫到了,要快点签合同,就拿出一份三页纸的协议,直接翻到最后一页,要周丽华在借款人处签字,而出借人签名处却是一片空白,也没有日期。
杨某芸解释说,签了这份协议可以马上放款1000万,等“走完流水”就会把剩下的450万元打给周丽华。周丽华说,协议一签好,便被杨某芸抽走了,具体内容她没有看到。而为了“走流水”,签订协议的当天下午,杨某芸还带她去浦发银行,以周丽华的名义办了一张银行卡。此后,这张卡和U盾就由杨某芸保管。
周丽华没有看到的前两页协议上写着,乙方周丽华共向甲方王某刚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1日,每月利息为借款总额2%,也就是人民币20万元。协议还写道:“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被抵押的不动产为“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63、65、67号底层二层”,也就是周丽华打算卖给袁某法的商铺。
“我看杨某芸他们也是有公司的,以为什么都很正规。当时也是疏忽了。”周丽华懊恼地说。
“借款”进入银行卡,当天又被转给并不认识的第三人
2018年初,周丽华突然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是王某刚将周丽华告上法庭,理由是,2016年11月22日、23日王某刚共向周丽华汇付1000万元。至借款期满,周丽华除按期支付利息外,没有归还借款本金。他要求周丽华归还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息24%支付利息。
“我从来没有去过太仓,怎么会在太仓做了被告?”周丽华很疑惑。法官解释,这份1000万元的抵押借款协议写明,发生纠纷由合同签署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周丽华更疑惑了,“明明是在上海的交易大厅签的字,怎么会写上签署地是太仓?”周丽华认为,“这里面有猫腻”。
2018年7月10日,本案在太仓法院开庭审理。
那份1000万元的抵押借款协议,以及周丽华向王某刚支付利息的记录都成了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证据。法院的判决最终支持了王某刚的诉讼请求,要求周丽华归还借款及未付利息。
“不应该这么判的。”周丽华觉得,她跟王某刚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王某刚向法庭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他在2016年11月22日、23日分4笔各250万元给周丽华的浦发银行账户转账,合计1000万元。可是周丽华说,用于接收这笔钱的浦发银行卡从办卡至今都不在自己手中,钱她没有拿到。此前她拿到手的770万元,是袁某法打进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账户中的,也和这笔1000万的钱款无关。
为了证明自己没拿到钱,周丽华提供了她名下那张浦发银行卡的交易对手查询报表。这份表格显示,王某刚确实在2016年11月22日、23日往这张卡里打进了合计1000万元的资金。可是,每笔进账均在打进这张银行卡的当天又被转出。其中990万被转给了一个叫李某青的人,另外10万则转回给了王某刚。而这个李某青,周丽华说她根本不认识。
记者带着这一情况,在太仓法院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高平。高平说,审理此案时,周丽华确实声称浦发银行的那张银行卡不在自己手中,也没有拿到1000万元钱款,但是她“什么证据也没有提供”。记者查阅庭审笔录,也证实了这一点。
周丽华说,她没有打过官司,以为把自己的遭遇讲出来,法官会主动搜集相关证据。
上海公安已经立案,之后房子被太仓法院拍卖
败诉之后,周丽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2018年8月2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报案,反映自己被诱骗签下抵押借款合同的情况。8月7日,杨浦分局决定立案,并向周丽华出具了立案告知书。
因周丽华未按判决书要求如期归还借款及利息,王某刚向太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仓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24日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周丽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63、65、67号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杨2015004221),以清偿债务。”
在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的21天前,即2019年1月3日,周丽华将上海警方的立案告知书寄到太仓法院,希望能够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暂缓执行,等待调查进展。
2019年3月21日,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63、65、67号房产被成功拍卖。但房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仍差58万元。6月24日,法院将周丽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同一伙人,同样的手法,之前已被上海法院识破。周丽华希望自己的事情能得到进一步调查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控制受害人银行卡,制造走账记录后发起诉讼,遭遇这种手法的,不只是周丽华一个人。
2016年8月,家在上海的刘建敏,应同学吴某兴的请求,为他提供借款担保,而出借人就是周丽华案件中同一个人陈某伟。陈某伟也是从王某刚处拿的钱。刘建敏与陈某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此作为担保,并以刘建敏的名义在农业银行新开了一张银行卡。之后,陈某伟分两次转入人民币共90万元,但随即又将款项转入吴某兴的账户内,并打印出交易明细清单。
刘建敏说,这张卡的密码是由陈某伟设置的,预留的手机号也是陈某伟的,他并不知道卡里资金的情况。
2016年12月,陈某伟向上海市青浦区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款,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2017年9月,陈某伟又以借贷未还本息为由,在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刘建敏提起诉讼。一审时,法院根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确认了资金流向,认定原被告之间没有发生真实的借贷事实,驳回了陈某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丽华说,现在她已经联系不上杨某芸和袁某法了,希望自己的事情也能得到公安和法院的进一步调查,从而还原事实真相。(本报记者 徐 隽 史一棋 沈童睿 )
(人民视频朱迎辉参与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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