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提前下达2018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78.327亿元,该项补助待2018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财政部要求有关省(区、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和项目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同时,认真执行《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据悉,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信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