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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须放家事审判首位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7-09-20 16:18:29

今天,宁夏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会在西吉县召开,推进会上公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家事审判改革以来,两级法院审理的20个典型案例。

在这20个典型案例中,最受关注的是有关未成年人监护、抚养的案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据了解,2016年6月,宁夏有4家法院被确定为全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兆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未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出适当安排,对其离婚自由就应当予以适当限制。有的夫妻离婚,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可以暂时判决不准许离婚。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无论如何都要优先保障他们的权益,对孩子作出妥善安排是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权的底线。

父母起诉离婚拒不抚养年幼病儿

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与邓某的离婚案,令法官非常棘手。

2013年12月,赵某与邓某登记结婚,婚后产下一子是脑瘫儿,双方之间因孩子的病情争吵越来越多。赵某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便提出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孩子现已两岁,但不会说话、不会走路,自出生至今一直由邓某照顾。

由于孩子患病,邓某因此患有抑郁症、脑垂体瘤等疾病,其同意离婚但坚决不抚养孩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邓某曾两次在法院犯病抽搐,无法言语。同时,由于邓某要住院治疗,赵某不愿意接受孩子,邓某便将孩子送到了当地派出所。

后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了离婚的调解意见,孩子由赵某抚养,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自2019年9月支付至赵某某独立生活为止,赵某某超过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本案中赵某、邓某虽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视子女为累赘,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提倡。离婚虽然自愿,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心理辅导未成年人挽救破碎家庭

2002年10月,李某某与杨某某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12月生育一子杨某,现为初二学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2017年3月,李某某第3次向西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杨某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庭审中,因其子杨某在学校和家里表现出了异常行为,且情绪波动较大,对父母态度恶劣,李某某与杨某某申请给予孩子心理辅导,以便能让孩子正确对待和处理父母的婚姻关系。

庭审后,法院指派心理辅导师针对孩子的实际情况做了心理辅导。经过辅导,孩子的态度和心理有所缓和,情绪稳定并能正确看待父母的问题,但仍希望其父母能够和好,并期望家庭和睦、完整。

心理辅导师综合孩子情况后,制作了心理辅导报告,并向法院出具《家事纠纷心理辅导情况登记表》。

根据心理辅导的具体情况,法院再次组织调解,并将孩子的心理辅导报告及登记表出示给李某某与杨某某参考,希望二人慎重考虑孩子的意见。后经法院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李某某到法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系为了孩子的心身健康。法院最终予以准许。

本案中,由于对孩子及时进行了心理辅导,加之在结合孩子表现后心理辅导师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法庭参考意见再次组织庭后调解,作为父母,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虽然双方感情磕磕碰碰,但是仍然主动撤诉回家,让孩子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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