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自然保护区和当地经济发展发生冲突时,相关单位在保护区建立5年内,不得对保护区进行任何调整,否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进行追责。
2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近日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有17条,主要明确了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内容、调整原则、调整依据、调整程序以及责任追究,同时根据保护区特点,对保护对象、申报材料等作了细化。
该《规定》是目前新疆唯一针对自然保护区面积调整制定的法规和制度。今后,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
其中,《规定》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理念要求,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的;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以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情况规定了追责情形。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设立的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目前,新疆共有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29个,保护区面积共计11.89万平方公里,占全区行政区域总面积的11.8%,保护区生态系统总体比较完整,大部分保护区内的珍稀野生动植物得到了较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