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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过失溺婴,双方和解终获缓刑

来源: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2017-09-18 16:45:46

日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被告人朱淑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供图

本报记者周凌如实习生刘萌萌通讯员李熠杨邵阳报道

2017年3月的一天,当朱淑英拿着浴巾走进浴室时,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雇主家年仅一岁的小女孩在浴缸里溺水了。

就在刚刚,女孩坐在浴缸里由朱淑英帮忙洗澡。朱淑英发现浴室没有浴巾,起身去了卧室,就在这段时间,发生了悲剧。

9月17日,记者了解到,日前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对“保姆过失溺婴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淑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回顾

保姆离开,女童独自泡澡溺亡

现年57岁的朱淑英是新邵人,出身农村,为人老实。2017年2月初,朱淑英通过中介介绍,到邵阳市大祥区东方明珠小区黄先生家里做保姆,主要负责照顾黄先生一岁幼女的生活起居。

3月31日晚8点多,朱淑英、黄先生的儿子和女儿及黄先生的母亲在家。朱淑英给小女孩喂完饭不久,女孩奶奶让朱淑英带着小女孩去洗澡。

朱淑英在供述中提到,“我刚把女孩放进浴缸里,她就开始手脚乱动,导致水花四溅。”洗了十几分钟,朱淑英发现浴室里没有浴巾,便去卧室找,遂将女孩独自留在浴缸里玩水。朱淑英在卧室找了一圈,仍未找到浴巾,她便想着先用换下来的脏衣服给孩子擦干身子。然而当朱淑英回到浴室时,却发现小女孩斜坐在浴缸里不动了。

朱淑英立即告诉在客厅里给小男孩喂饭的奶奶,女孩好像溺水了。奶奶赶紧抱着女孩赶往医院。不幸的是,在去医院的途中,女孩死亡。经鉴定,女孩符合溺水死亡的特征。

庭审现场

几近崩溃,保姆一直大哭不止

案件审理后,经法官主持调解,朱淑英的家属想办法赔偿了女孩父母5万元,取得了女孩父母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朱淑英在庭审及和解协议中承认了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并向女孩亲属表示自责和歉意。女孩的父母见此,表示愿意和解,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意对朱淑英从轻处罚。

5月10日,邵阳市大祥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朱淑英予以批捕。

7月12日,该案开庭审理,因害怕和自责,处于精神崩溃边缘的朱淑英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一直大哭不止。

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法官肖为表示,本案特殊之处在于适用了《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过失致人死亡罪即属于我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一种,因而本案可以适用该特别程序,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朱淑英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真诚悔罪,且已作出赔偿达成刑事和解,法院当坚持以教育和挽救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判处缓刑,符合罚其当罪、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法官提醒

通过正规途径雇佣保姆

近段时期以来,保姆肇事事件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该“保姆过失溺婴案”中,女孩不幸夭折,朱淑英也因自己的鲁莽和轻率受到了刑事处罚。对此,法官提醒:

一、必须加强职业培训,切实提高保姆自身素质。本案中朱淑英年近六旬,来自农村,家庭条件较差,为挣点收入进城做保姆,未经过任何培训,在给婴幼儿洗澡的过程中犯下大错。

二、雇主在雇佣保姆时一定要格外慎重,必须从正规的家政服务中心选择。

三、保姆入职门槛向来较低,必须大力加强对家政服务行业的监管与引导。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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