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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遗失身份证沦为犯罪“隐形衣”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7-04-30 12:18:05

你丢过身份证吗?你知道丢失的身份证去了哪儿吗?近年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审查公诉了多起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多张银行卡用于诈骗的案件,检察官发现丢失的身份证被“有心人士”当作生财工具,成了电信诈骗的“隐形衣”。

泉山区检察院检察官陈嘉表示,司法机关查办电信诈骗一般从两个方面来找破案线索,一是利用犯罪分子留下的联系电话顺藤摸瓜,这种情况下会存在幕后主谋雇佣他人发送诈骗信息,用的还几乎都是电信黑卡,查证难度大;二是从资金去向追查,这也存在幕后主谋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流转资金,模糊了真实信息,极大地增加了甄别的难度。

“到银行办理银行卡,需要提供身份证,银行工作人员一般要核实证件的真伪。在检验是否是本人时,由于身份证上的照片多是大头照,肉眼不易甄别。有时候,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严格审查,就会让不法分子钻了漏洞,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从留下的信息又难以追查到不法分子的信息,有可能就让他们这样躲避了侦查。”陈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当下,很多初高中刚刚毕业的学生,不想上学又想挣大钱,还想轻松挣,这给许多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陈嘉告诉记者。

2016年7月,17岁的刘某刚刚高中毕业,整日在家无所事事,不是刷微博就是聊微信。某天,朋友圈的一则广告引起她的注意,“轻松致富,一天报酬200元至500元”。居然有这种好事,她按照广告中的方式联系了对方。

“这世上根本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这其实就是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又急于挣钱的特性,教唆他们犯罪,让他们成为犯罪的工具。”谈起这个案子,承办本案的检察官陈嘉不住地叹气。

原来,所谓的轻松致富就是用他人丢失的真实身份证到银行去办理银行卡,办成了一张给100元,如果可以弄来“盾”,还可以再加200元。

一听要假冒他人身份去办银行卡,刘某一开始还有所犹豫,最终还是没能经受住诱惑,成了“假冒办卡”团队中的一员。自此至2016年8月被抓,刘某一直干着早八晚五的“办卡工作”。

“每天早上8点,刘某准时‘上班’,带着与自己相似程度很高的真实身份证前往银行办卡,下午5点准时‘下班’,‘工钱’是按照当天的办卡量微信转账结算。”陈嘉说。

据刘某交代,第一次办卡,心里还是忐忑不安的,怕被识破。但当自己把“身份证”交到银行卡办理窗口,银行柜台员工仅仅是漫不经心地核验身份证,打印各种材料,轻轻松松让她拿到人生第一笔“办卡费”后,她就不那么怕了。

有“赚头”,又没有风险,刘某又开始辗转于各个银行,手中的身份证也不断换着用,不到半个月就办了十来张银行卡。有几次,虽然差点失手,但银行工作人员只是把“身份证”还给她,并没有下一步的动作。

为此,刘某决定避避风头。眼瞅着没动静,她又要来几张身份证,跑到江苏徐州办卡,没想到会“马失前蹄”。2016年8月,她在申办网银时,被发现人证不符,银行报警后被当场抓获。

经查,刘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4张,被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犯罪组织的资金流转载体

“有些不法行为是多人参与、分工明确的共同犯罪组织,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最终犯罪目的,会先通过盗窃或者捡拾的方式,取得他人真实的身份证;再给冒领人发放真实的身份证及手机卡,用于银行办卡时双重验证;办来的银行卡则作为畅通资金链流动渠道,用于各种转账等活动。”泉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晓丹告诉记者。

在她侦办的一起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案件中,主犯正是利用这种方式办理了借记性质的银行卡,作为涉案资金的流转载体。

2014年8月,杜某与刘某在中国香港创设了投资虚拟货币“暗黑币”的某科技公司,并利用互联网进行兜售“暗黑币”。

“该团伙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在全国各个地方都有负责人,通过培训、推介等方式发展下线,想要加入者就必须缴纳‘暗黑币’矿机租赁费用来获得资格。”张晓丹介绍,“该团伙还有着严密的组织架构,按照每一名会员下线分为三条线(即三个区)的顺序组成固定的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了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

其中,主犯邓某就组织了数十位老乡到深圳各大银行办理50余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后将这些利用他人身份证开办的银行卡交给网站后台运营人员用于收取会费及提现返款时使用。“后来他们又将这些银行卡与100余台pos机绑定,并发放到各地区负责人手上,传销活动就穿上了‘隐形衣’,有了伪装的资金流通卡。”张晓丹介绍。

截止案发,在短短8个月时间,该团伙在全国各地累计有注册会员账号34365个,有近15亿资金在这些不记名的银行卡中流转。

2016年4月14日,经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杜某等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八年零六个月到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300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外,陈嘉还介绍,在刘某案中,被抓获的刘某在冒用了乔某某的名义申领借记卡后,一个月内产生账户流水67笔,转账交易总金额近200万元。

人证不符导致打击难度加大

“一般敢利用他人真实身份证办银行卡的团伙,主犯都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与冒领银行卡人员之间约定暗号,并规定若多长时间无回复信息则视为‘出事’,其他人立即撤离。”陈嘉说道,“这也极大地增加了我们侦查工作推进的难度。”

“正如刘某案中,还有四五名的‘办卡人’不知所终,正是因为他们用的都不是真实的身份信息,而且结算‘工钱’也是通过微信,难以追踪。”陈嘉如是说。

不仅如此,为了办理尽可能多的银行卡,他们还不断地流动作案。据陈嘉介绍,刘某案中,仅2016年7月30日至8月10日期间,十几天内,该团伙主谋带领刘某等4人,辗转河南信阳、商丘、徐州等地13个县市,每天都在变换办卡地点。

在该院承办的另一起利用伪基站诈骗案中,也正是因为这点让寻找罪魁祸首之路艰难万分。

2016年年初,李某受其网友“老爹”的指使,雇佣刘某随车携带伪基站,冒充10086群发积分兑换现金的短信,后被害人点击短信息的链接,银行卡里的钱被转入王强娃等人的卡号。

在李某和刘某相继落网后,警方试图根据转入银行卡账户追踪上线“老爹”,但发现该卡是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后经查,王强娃等人丢失过身份证,对于办理银行卡的事情一无所知。

“这就大大增加了追捕幕后黑手的难度,也增加了电信诈骗打击难度。”陈嘉说。

银行须履行“人证合一”审查义务

近年来,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经办的诈骗案件里,有多起涉及银行卡人证不合一,致使出现难以追踪犯罪嫌疑人踪迹、案件侦破难度加大等问题。所谓“人证合一”,是指人脸识别与身份证识别通过人证合一核查系统身证通检测,并能确定本人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

“因为银行在办理银行卡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循‘人证合一’的要求,在审查过程中有时敷衍了事,才让犯罪分子有了侥幸心理,最终让‘真身份证’成为了诈骗集团的‘隐形衣’。”陈嘉认为。

如何监管银行从真正意义上实施“人证合一”的审查机制,陈嘉提出,可以强化科技手段,以“指纹识别”确保人证一致。

“目前,公安机关办理二代身份证均要录入办理者的指纹,并记入人口信息数据库。我建议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实现联网,在申领银行卡的环节增加指纹识别,可以有效地避免仅凭工作人员肉眼识别带来的不足。另外,公安机关也可以通过技术升级让公民的身份证具有更强的防伪、防盗功能,比如挂失后身份证即失去磁卡功能,避免沦为犯罪工具。”陈嘉说。

张晓丹认为,还要注重源头堵漏,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2016年12月1日银监会规定的“同一客户在同一机构只能办一个一级账户”的规定,进一步强化银行卡开卡环节的现场审核,确认一证一卡。此外,还建议银行在具有开卡功能的柜员机上装入指纹验证设备,同步验证,源头预防,不让非法银行卡流入社会。

“不仅如此,还要加强对开卡的监管,不能发现开卡人人证不符时,将申领人赶走了事。就像刘某案中,如果一开始发现刘某人证不一,银行第一时间报警,就不会发生又来徐州作案才被抓获。”陈嘉补充道:“银监部门要完善规则,加强监管,积极促进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发现开卡人人证不一时,应要求银行第一时间报警处理。”(法制网记者 丁国锋)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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