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通过微信结识女方并相恋,后两人同居生活。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购买项链、吊坠、热水器、电动车等礼物。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认为自己为女方付出过多,要求女方返还自己曾经购买的礼物,但女方拒绝返还。男方随后将女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些礼品并非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因此当女方已经接受这些物品后,没有返还给男方的义务,最终法院驳回男方索要礼物的诉求。
双方分手男方索要恋爱花费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7年3月,他与刘女士通过婚恋网相识后,添加彼此微信为好友,2017年4月两人见面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刘女士称没钱购买热水器,王先生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后刘女士又称不为其购买项链,就不跟王先生回家见父母,故王先生又购买了项链和吊坠,花费7000余元。恋爱期间,王先生还为刘女士购买过电动自行车、电磁炉等生活用品等,花费2500元。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分手,王先生索要之前为刘女士购买的物品被刘女士拒绝。王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刘女士返还为其购买的物品,赔偿恋爱期间的开销。
被告刘女士辩称,自己曾经流产,孩子是王先生的,王先生还曾经借用过自己的手机,归还时手机损坏,因此其已经将项链卖掉,用来购买手机,因此自己并不欠王先生什么。
要回赠与礼物需具备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王先生送给刘女士物品的行为系赠与,即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赠与人在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前,可以撤销赠与。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赠者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受赠人不履行赠与所附的义务,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而具体到本案中,王先生只有证明其送给刘女士财物系一种附条件和义务的赠与,比如证明这些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彩礼,在此基础上,由于婚姻并未达成,王先生可以要回彩礼。
法院驳回男方所有诉求
本案中,通过庭审查明可知,涉案物品的价值都不是特别大,且是分批赠与,双方也并没有处于谈婚论嫁的阶段,因此王先生的行为只能是为了取悦刘女士的赠与行为,这些物品并非彩礼,且物品已交付,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如果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女方归还彩礼,比如双方最终并未结婚。而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以及因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