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近日就《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于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为失业人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将医疗补助金调整为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打破城乡壁垒,统一了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参保办法。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向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制度。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调整,现行条例需要修订完善。
相比于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受益对象从失业人员扩大到参保职工和参保企业,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都纳入参保范围,基本覆盖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业人群;降低了缴费费率,将3%的固定费率修改为不超过2%,落实了中央关于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同时允许地方在此限度下,结合本地区实际,灵活调整费率。
“征求意见稿”规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共七项,分别是: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贴。与现行条例相比,新增了为失业人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将医疗补助金调整为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人社部在《关于失业保险条例修订情况的说明》中表示,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解决了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中断的问题,解除了失业人员“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解决了失业人员领金期间“病有所医”问题;增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激励失业人员提升技能,激发创业热情,尽快就业创业。这样调整,既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养老、医疗的需求,也考虑了就业创业的需求,保障范围更宽,内容更丰富,保障水平更高,解决了领金人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制定。今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依法参保3年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领1000元、1500元、2000元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此外,“征求意见稿”统一了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参保办法,打破了城乡壁垒。按现行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虽然个人不缴费,但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低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他保障及就业服务也有缺失。统一政策后,农民工失业后不仅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还可根据自身情况享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补贴,待遇水平更高,保障也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