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时三年之久的网易诉YY游戏直播侵权案终于有结果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昨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
游戏玩家直播玩游戏必然需要播放游戏画面,这些游戏画面受著作权保护吗?未经授权的“盗播”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公司)发现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多公司)通过其经营的YY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直播、录播、转播网易 “梦幻西游2”(涉案电子游戏)游戏内容,经交涉未果,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诉讼。
网易公司诉称,涉案电子游戏属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于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窃取其原创成果,损害其合法权利。
华多公司辩称网易公司并非权利人,涉案电子游戏的直播画面是玩家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且游戏直播是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属于的个人合理使用。
历经3年后,该案昨日终于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一审判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多公司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之著作权,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传播,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法庭宣判后,双方没有当庭表示是否要上诉。
未授权直播是侵权吗?
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获悉的判决书显示:涉案电子游戏的创作凝聚了开发者的心血,游戏画面作为网络游戏这个“综合体”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
涉案电子游戏“梦幻西游”“梦幻西游2”作为网络游戏,核心内容包括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经由用户在终端设备上操作后,引擎系统调用资源库的素材在终端设备上呈现,产生一系列连续画面,这些画面表达了创作者的思想个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此创作过程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因此涉案电子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该作品的“制片者”应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根据华多公司关联企业的财务年度报告、涉案电子游戏播放热度和华多公司前游戏主播的证人证言,估算获利情况,再结合涉案作品的类型、权利种类、华多公司持续侵权的情节、规模和主观故意等因素,酌情确定华多公司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核心争议:游戏画面受著作权保护吗?
网易公司
游戏本身以及游戏人物、音乐场景均属于网易制作的作品;而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窃取其原创成果,损害其合法权利。
华多公司
游戏的直播画面是玩家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且游戏直播是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
法院判决
游戏画面是经由用户在终端设备上操作后,引擎系统调用素材在终端设备上呈现的连续画面,此创作过程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该作品的“制片者”应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