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政府出台《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性债务“借、用、管、还”全过程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依法举债、控制总量、加强监管、强化问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政府性债务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办法》对债务“借、用、管、还”进行了规范。明确全省政府债务由云南省政府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统一举借,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高风险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严格债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明确偿债责任,分清政府债务与企事业单位债务边界,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办法》要求坚决贯彻落实“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精神,进一步严格监督问责。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定期统计监测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情况,及时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政府性债务情况,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